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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驾驶粤ST****小型轿车从武冈市**镇**村**组出发驶往邓元泰镇华塘村,18时30分许,行驶至邓元泰镇华塘村18组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夏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夏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乙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3日,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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