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幢**室。犯罪嫌疑人夏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朱某某(另案处理)与夏某乙因感情纠纷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调解,夏某乙堂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陪同前往,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调解未果。夏某乙先行离开派出所,沿本市栖霞区迈尧路自西向东行走,夏某甲见夏某乙离开,遂驾驶苏AT****轿车在派出所外接上夏某乙。朱某某见夏某乙离开,遂驾驶自己的苏A1****轿车在后追赶。当夏某甲驾车准备沿迈尧路由南向北转入逸文路路口附近时,朱某某驾车追上夏某甲,其车头不慎碰撞夏某甲车尾部。此时,夏某甲发现朱某某驾车在后追赶,于是沿逸文路加速行驶欲摆脱朱某某,朱某某在后加速追赶夏某甲车辆,欲将夏某甲车辆截停。该路段限速30公里,此时双方车辆均超出限速100%(经鉴定,夏某甲驾驶的苏AT****轿车行驶速度参考值为87-88公里/小时,朱某某驾驶的苏A1****轿车行驶速度参考值为87-95公里/小时)。夏某甲驾车行驶至逸文路与青城路路口时遇红灯,前方同向左转车道上有胡某某驾驶的苏A6****小型客车及一辆面包车在等红灯,夏某甲绕开前方车辆,欲从反向车道闯红灯以摆脱朱某某。因要通过路口,夏某甲轻点刹车减速观察,紧随其后的朱某某刹车不及,车头撞击夏某甲车辆尾部后失控,又撞击到胡某某车的左车门,夏某甲车辆被撞后越过路口停下,胡某某左车门和左引擎盖严重受损,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则穿越路口飞入道路右侧花坛中。
事故发生后,民警将朱某某、夏某甲现场查获,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朱某某与夏某甲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绿化带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朱某某、夏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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