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3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3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4日、自2019年7月23日至8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与女儿夏某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三亚市海坡度假开发区海航集团所属的海航酒店的七套房子。2010年5月,海航集团拆除了海航酒店,在原址上建起了三亚湾喜来登度假酒店,夏某甲父女与海航集团未能就房子拆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春节前夕,夏某甲来到三亚湾喜来登度假酒店,穿着印有“海航海航,还我房子”字样的衣服,胸前挂着写着“恶霸海航,强拆民房,还我房子,冤”的牌子在酒店大堂、西餐厅处看到酒店的客人便诉说自己房子被拆除未能获得赔偿的冤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长方形硬纸板一张;2.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文书复印件、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网评截图,委托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甲、范某某、刘某某、邢某乙、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蔡某某、赵某某、夏某乙、程某某、贾某某、邢某丙、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夏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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