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94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凌晨4时20分许,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将车停在巴州区**大道**停车处时看见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和夏某乙(夏某甲同胞弟弟)、何某甲(女)、何某乙(15岁)、张某丙(女)酒后从**停车处经过,通过**桥向**方向行走。张某甲、李某某提议找夏某甲一行的何某甲、何某乙陪喝酒。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便尾随夏某甲等人至**桥中段。4时30分许,张某甲、李某某追上夏某甲等人,并多次无故要求何某甲、何某乙陪喝酒,但遭到拒绝,同时张某甲、李某某言语挑衅夏某甲等人。张某甲、李某某与夏某甲、夏某乙发生争吵,何某甲从中劝阻双方。张某甲上前将何某甲推开,用手勒住夏某甲脖子。夏某乙见状上前阻止,张某甲使用拳头首先殴打夏某甲。夏某甲、夏某乙与张某甲、李某某相互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将夏某乙摔倒至**桥桥面,张某甲上前对夏某乙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见夏某乙被打,便上前帮忙,与夏某乙一起将张某甲摔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张某甲起身后双方各自离开。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夏某甲持匕首将张某甲捅伤。经鉴定,张某甲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被不起诉人因遭到被害人无故挑衅及殴打,使用匕首将被害人捅伤。由于被不起诉人采用了不对等的暴力行为进行还击,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损失,取得了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在夏某甲处扣押的折叠匕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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