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林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化县**镇**村。现住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1日由安化县森林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夏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夏某乙以10800元山价拍买本村村民郑某某责任山“毛田湾井边”山中杉树砍伐。2020年7月8日在办理了蓄积51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便组织人员上山砍伐,在砍伐过程中发现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少了,于同年8月30日补办了蓄积15立方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继续将山中杉树砍伐,所砍林木已销售。案发后,经鉴定:被伐杉树902株,蓄积87.8295立方米,折算材积为59.72立方米;杉幼树10株。除去办理的蓄积66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夏某甲、夏某乙滥伐林木蓄积21.8295立方米及杉幼树10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系贫困户,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与他人共同承包其山林的行为为贫困户解决了生活上的暂时困难,也是对脱贫攻坚工作的一种间接支持。同时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得到了当地政府、村委的高度认可。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愿意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积极退赃,制定修复生态环境的计划,出示了补植复绿的承诺,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7300元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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