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3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夏某乙在乐清市柳市镇曹田后村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经营的养鸡场,共实施盗窃3次,窃取了三只鸡。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只鸡价值117元。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