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8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沙滩路*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先后8次在安吉县**街道**超市出口处的自助扫码机上,趁无人之际采用故意漏扫码的方式,盗取了**超市肉类、水果、咖啡、洗发水等物品。另其于2020年4月12日单独盗窃一次,被当场抓获。
案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和刘某某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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