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和同案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同案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日下午,同案人黄某某(已提起公诉)因与郑某某的欠款及房屋转让纠纷,伙同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让开锁师傅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居住的福鼎市**镇**路**号的门锁撬开,并将大门拆卸后运离,造成该房屋房门无法关闭,后将床铺、被褥等用品搬进该房屋一楼及二楼进行日常起居,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该房屋居住了三晚,黄某某在该房屋居住至同月25日,时间长达23天。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与黄某某在该房屋内烧水、煮面、睡觉,后于同月21日将该房屋的水表拆除,造成房屋停水,严重影响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住宅安全和居住安宁。同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与黄某某将该房屋大门恢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和同案人黄某某签订了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并实际支付购房定金,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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