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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完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9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屋,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5时25分,报警人祁某甲报警称其一部VIVO手机被一名陌生小伙子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借走,索要时不予归还,请查处。接报后,民警详细了解得知:2019年8月13日3时许,报警人祁某甲与其哥哥祁某乙酒后发生争吵,期间祁某乙被四名陌生男子叫至********路口处,祁某甲认为是劝架人员则跟去****路口处被其中一名个人偏小的小伙子用膝盖殴打面部,随后祁某甲被另外一名穿蓝色牛仔衣的小伙子单独叫至一旁,称要借手机打电话要走祁某甲的手机。祁某甲再次索要手机时,遭到穿蓝色牛仔衣的小伙拒绝。四名小伙子随后相继离开。2019年8月18日,经侦查,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多某甲、完某某、多某乙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侵占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祁某甲被侵占的手机价格为29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完某某与多某甲等人形成了盗窃以及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被不起诉人完某某的行为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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