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集团职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多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嘉欣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地道桥口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29mg/100ml。
本院认为,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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