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经营所**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5月8日被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8月13日被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红星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擅自在亚布力林业局胜利经营所5林班26小班内将自己购买的人工杨树林用油锯放倒,伐根径级8至60厘米,计140株,蓄积18.5038立方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5,618.00元。多某某使用油锯将采伐的杨木造成2米长的段,运到尚志市庆阳镇青龙村原青龙学校院内,准备用于加工板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麦巴赫s600型油锯1台;
2.书证:认定意见书、协议书、村民委员会证明、胜利经营所申请书、证明、多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证人郎某某、施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安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1份;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主动到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无采伐手续滥伐人工杨树林18.5038立方米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罪,补种林木红松S2-2型200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侦查中扣押的麦巴赫s600型油锯1台依法没收,移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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