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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藏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9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镇**村**社**号,系该村村民,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海莲,青海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因琐事借用被害人仁某某的一辆红色宗申牌150型摩托车个人使用,归还车辆后停放在***镇越都花园小区北侧台球俱乐部门前。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都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4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被盗车辆现已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本院依照认罪认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都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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