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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71997********,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索县,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卢文杰

本案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旺某某在本市**乡**村**号室内实施入室盗窃, 将现金50余元、旧版人民币1000余元,一个项链挂件盗走。现赃款已全部追回。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盗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协助家属查找同案犯,存在立功表现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且属于初犯、偶犯,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和解并且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多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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