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住丹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丹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丹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丹巴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主动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疑似小口径步枪上交到丹巴县公安局,该枪支系其父亲所有,父亲去世后就一直由多某某持有。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多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上缴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多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交的枪支现存于丹巴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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