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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非法持枪案)_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主动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小口径步枪上交至白玉县赠科乡派出所。该枪系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在2020年7月整理家中放草的房子时找到的,疑为其已过世舅舅呷某某所藏。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以驱赶野猪的目的把枪支私存放在**乡**村自己家中,后经过法宣,得知主动上交可从轻处罚, 2020年8月17日将枪支主动上交给白玉县公安局赠科乡派出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小口径运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证人四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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