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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非法经营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芒康县,现住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乡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日我院告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两次(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现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8日至10日期间,分别在乡城县、稻城县商铺中购买天下秀金238条,天下秀红名品765条后被乡城县烟草专卖局和沙贡乡派出所工作人员挡获。涉案卷烟共计1003条,支数为200600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卷烟支数认定的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对其所犯的非法经营卷烟行为也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私自非法经营卷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车辆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案卷烟200600支依法由乡城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乡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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