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单位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住所地大冶市**镇**村。**祝某甲,系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村**湾**号,现住大冶市**开发公司**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0月20日,大冶市**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注册成立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灰石厂,企业**王某某,企业经营范围石灰岩露天开采,并办理采矿许可证至2015年6月17日,大冶市**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下属企业大冶市**非金属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该厂。2005年,大冶市**非金属有限公司先后将采场分为四个生产车间承包给被不起诉单位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独立生产经营,共用该厂相关证照生产经营,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每年向大冶市**非金属公司上交管理费用4-5万元。2005年至2015年6月间,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大冶市**镇**村**湾**山场经营碎石厂开采石头,在修建厂房、器械、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占用了林地。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人祝某甲,股东为祝某甲、陈某某、祝某乙,其中在2008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该公司由吴某某承包经营。经湖北**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认定,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51.96 亩,其中,2009年12月之前占用林地面积18.76 亩,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占用林地面积25.78 亩,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占用林地面积1.59 亩,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占用林地面积5.83 亩。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祝某甲于2019年3月18日主动到大冶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冶市**灰石制品有限公司、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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