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天台县某某事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统一社会代码:913310****,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30011969********。

    诉讼代表人: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84********,家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现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系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3*******。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上,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台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现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为逃避公司考核,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不允许进入出水检测房的情况下爬窗进入,重置COD(化学需氧量)检测仪,重新采样测量化学需氧量数据,但被不起诉单位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没有强令、指使、授意被告人徐某某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

2019年7月9日22时45分,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现处理后排放的污水总磷数据超标(异常总磷值为0.76mg/L,要求值为小于0.3mg/L),为逃避公司考核,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不允许进入出水检测房的情况下爬窗进入,关掉出水监测房的监控系统,重置总磷测量仪器,重新采样测量总磷数据,导致数据失真,但被不起诉单位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没有强令、指使、授意被告人徐某某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没有强令、指使、授意被告人徐某某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故没有体现单位意志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天台县**事务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