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天某某,男,蒙古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9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苏木,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查。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天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苏木**嘎查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家后,被交通民警调查查获。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天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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