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12011676********,住所地为河西区**路**大厦**号。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实际控制人白某某采取支付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从天津*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7月起,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查时发现以上发票为虚开,开始补缴税款,直至案发全部补缴,其中287507.75元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补缴。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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