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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天津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120****,2004年8月3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路**号**层**。

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系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与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开展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为了给本公司获取更多的货运代理业务,自2018年初至2020年1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指使本公司业务员安某某,分别多次给予天津**公司海外销售副总监潘某某(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天津**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员吴某某(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9.7079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私营企业基本情况户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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