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31974********,藏族,识藏文,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住那曲市色尼区某某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色尼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色尼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央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6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央某某没有实施色尼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央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央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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