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50********,政治面貌:群众,民族:藏族,文盲,无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乡**村,住甘孜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甘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甘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我院对被不起诉人作出取保候审续保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甘孜县大德乡村村民夺某某到甘孜县公安局大德乡派出所,主动上交所持有的仿“54式”手枪一支。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枪支进行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夺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夺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