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玉溪市红塔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奉某某在****门口与奎某某发生纠纷并被对方无故殴打撞击,后奎某某准备驾车离开现场,为阻止其逃跑奉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保安大厦公交车站前处将奎某某截停,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客车对奉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撞击,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奉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抽血检验,奉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4mg/100ml血。
本院认为,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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