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放火于2020年6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奉某某经网友介绍以“谈感情”为由来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后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往西金叶宾馆旁一民房内投资“小额式民间资本运作”项目17余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奉某某与投资项目人员发生矛盾被告知无法继续参与项目,奉某某多次找负责人解决他投资的事,负责人拒绝与奉某某见面,奉某某遂跟踪介绍人来到介绍人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房门,以此来威胁介绍人员露面解决其投资一事,介绍人一直未与奉某某见面,奉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奉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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