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巨野县**学校临时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住巨野县**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奚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佳建材广场西路段时,因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而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郑某乙撞伤,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父亲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50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郑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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