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4********,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村,住扬中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6时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持C1E证驾驶苏L8****小型轿车,沿扬中市区翠竹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38省道路口右转弯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沿238省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郭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受损。被不起诉人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且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奚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被不起诉人奚某某与郭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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