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55岁,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奚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汽车沿金乡县金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肖云镇大桥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随即将奚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奚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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