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奚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01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市**服饰有限公司主管,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奚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苏EY****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兴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东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