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奚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2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天津市地铁二号线原保安小队长杜某某(已判刑)因生活奢靡、挥霍无度致债台高筑。判刑前曾以与被害人魏某某共同放贷获利为由对魏某某实施诈骗。2017年3月19日杜某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约魏某某同去蔡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开区天康园租用的民房内与蔡某某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两份(每份签订1.8万元,实际共出借1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后杜某某将该笔借款用于日常挥霍。借款到期后因杜某某、魏某某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4月26日蔡某某再次将二人约至天康园租用地,与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共同对被害人魏某某威胁恐吓并签署虚假借款合同两份(每份8.2万元,共两份)。至2017年12月间蔡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凭上述四张借款合同以追讨欠款为由多次至被害人魏某某家中进行暴力催收,魏某某及家人因不堪其扰被迫交付12万元了事。事后,蔡某某、付某某将所获赃款俵分。

公安机关认为奚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本案所扣押、冻结物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