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60713****,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哈密市**所**站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5月24日1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如如某某酒后驾驶新L3****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伊州区建国南路新瑞花园自家楼下行驶至天山南路154便民警务站前路段处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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