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如皋市**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7905****,单位住址**镇**居**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山东省郓城县**纺织有限公司向被不起诉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共计1168000元,税款共计169709.4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向如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如皋市税务局出具的**公司抵扣证明、缴税凭证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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