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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妥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区**乡**村*组,住宁夏固原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妥某某驾驶宁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上行线**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致同车乘员马某某当场死亡,宁D****号车及车上所载货物和路产受损。经法医学鉴定,马某某系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肺破裂大出血死亡。经机动车司法鉴定,宁D****轻型普通货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约64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事后及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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