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85********,裕固族,大专文化程度,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小区**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5时许,妥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肃南县大河乡西柳沟村村道山门处行驶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妥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6.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妥某某饮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妥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经报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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