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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彦彬)(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旬邑县延长石油工地打工时,发现在旬邑县湫坡头镇散集咀延长石油88号油井附近,有一天然气加压站无人看护遂产生盗窃的念头,随后二人商议将该天然气加压站的柴油发电机、抽气机(往复式真空泵)盗窃变卖。赵、王二人联系职田镇“彦斌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姚某甲,告知姚某甲有废旧机器变卖,姚某甲是否愿意收购,姚某甲在明知该机器不是赵、王所有,在利益驱使下同意收购,经三人商议后,于2019年12月20日晚姚某甲雇佣孙进峰的吊车来到旬邑县湫坡头镇散集咀延长石油88号井附近的天然气加压站,现场由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王某甲拆卸被盗发电机、抽气机(往复式真空泵),并帮忙指挥吊车吊装至姚某甲所驾驶的货车车厢。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驾驶车号为陕J****5的深绿色皮卡车,跟随姚某甲所驾驶的货车到达“”内,经现场称重该被盗机器后,姚某甲现场微信转账给王涛涛4600****。姚某甲收购被盗发电机、抽气机(往复式真空泵)后,将发电机以每公斤2.6元共计2800元,卖给上门收购的泾阳县云阳镇双荣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永,抽气机(往复式发电机)被旬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内查获扣押,现已返还受害人。旬邑县公安局已将犯罪嫌疑人姚某乙的违法所得2800元,扣押至旬邑县公安局案件扣押款和保证金专户。

本院认为,姚某甲明知收购的柴油发电机、抽气机是犯罪所得并将其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已退还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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