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姚明,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姚明曾因殴打他人,于1996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介绍卖淫于1998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盗窃于2005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5月被江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1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姚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姚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明到江阴市**街**号有间服装店,谎称自己叫“陈某某”,编造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内有1万余元的事实,通过给被害人吴某某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及密码、让被害人吴某某自行取钱等方式取得信任,骗得该服装店内衣物24件(吊牌价1万3千余元,进货价6300余元)。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该银行卡无法取出现金后,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姚明未果,衣物钱款至今未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姚明诈骗衣物价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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