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291973********,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宜丰县**镇**路**号**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转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和朋友在宜丰县**镇刘某某家吃饭,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喝了二两半白酒泡制的药酒。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接到电话,其父亲姚某春(68岁)因病在家,突然摔倒在地无法起身,需要其照料。被不起诉人姚某急忙驾驶赣******小车搭载刘某某从芳溪赶往宜丰县城,途径宜丰县桥西路路段时被宜丰县公安局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抽取血样,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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