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5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队**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村。被不起诉人姚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酒后驾驶皖K1S680号小型轿车自阜阳市十五中附近出发至颍州区河水大庄,后行驶至颍州区345国道与021乡道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姚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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