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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田某等3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管业(**厂对面),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执业证号151081993********。执业机构: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是**公司章某某派到**公司去担任出纳的,每月工资6000元。他在**公司里面的主要职责是两项:一是“主要是负责现金的支出、记流水账目、员工的工资、办公用品及帮公司转账,但是转账都要经过公司的法人同意。  ”日常出纳的U盾都是田某在保管。二是按照三方协议,监管**公司给**公司按时还借款。这些能与田某、会计田某某、**公司章某某的证实相一致。

在本案中,**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公司委托广元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财务,该公司委派田某某到**公司担任会计,田某某在担任**公司会计过程中也怀疑该公司不法经营,把疑点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杨某某汇报过,杨某某还书面给姚某某和田某提出过财务不正常,均被姚某某和田某以公司是高科技公司,产品附加值高而搪塞了。

经审查,王某某虽然是初中文凭,但其自述小学没有毕业,以前从来没有学习过有关财务知识,也没有取得有关财务资格培训。王某某在**公司的职责是出纳,他是靠工资吃饭。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均是受老板安排指示去做,自己对公司的转账没有支配权。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2328656********内资金940052.5元,和农行卡62284628680********内资金174917.03,均系**公司的非法所得,全部随案移送到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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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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