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8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家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郑某某的安排下前往上海注册了上海**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包括银行卡、u盾、账户密码、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套对公账户资料卖给郑某某。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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