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姚某某为了方便开车,在邵阳市**区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到一个制作假证的男子,要求对方制作一本假B2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及支付60元费用。2020年11月3日,姚某某驾驶牌照为赣******大货车从邵阳出发,途经益阳市**线高速收费站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伪造的驾驶证;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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