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豫N6G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城县李原乡苏庄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原乡苏庄村村民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姚某某主动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犯罪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自首,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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