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陕EB****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韩城市金城办苏村八组巷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骑乘的陕ELV***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韩城市公安局韩公交认定【2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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