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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豫AG****小型轿车沿高速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乡**村路口时,与行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头部及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发生事故的过程。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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