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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寿县**镇**街道**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1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17分许,姚某某驾驶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466KM+500M处,与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拨打110、120,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寿县公安局认定,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30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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