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乡**站工作人员,住舒城县**乡**街道(户籍所在地舒城县**乡**街道)。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4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舒城县境内X0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0KM+51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逆向车道,继而碰撞相对方向张某某骑行的二轮摩托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同年9月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后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9月10日,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3月13日,姚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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