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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78********,汉族,大学本科,黄山**大酒店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7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皖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屯溪区西海路由国大后门往黎阳方向,行驶至西海路与横江路楼口右转弯时,与沿西海路同向直行驶入路口的程某某驾驶的悬挂“皖J****7”号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84559.7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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