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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庄村**条,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水韵名居**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冀BF****号小型轿车顺乐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楼村南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3日姚某甲与王某某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书。2020年3月26日王某某的近亲属到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姚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姚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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