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204197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住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政府,现住兰考县**乡**新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4时46分许,姚某某驾驶豫BF*****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境内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82KM处(高铁站东侧),与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2020年9月18日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姚某某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9300元,取保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