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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未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省**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浙DY0****号小型轿车途径诸暨市**镇***号地方时,因避让张某甲停放在右侧路边的面包车,在往道路左侧借道驾驶过程中,因未随时注意前方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脑疝、胸腹腔脏器损伤、心肺骤停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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